郑永流:出释入造 ——法律诠释学与法律解释学的关系

在现有行政执法监督体制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未落实到位。

尊重个人尊严的社会才会富有活力。其实,法学是一门博学的人道主义职业,核心是人道,做不通人的文章,就无法真正理解法学。

郑永流:出释入造 ——法律诠释学与法律解释学的关系

律师要解决的是人的问题,人性是复杂的,不仅是简单的事实与法律,法律人不能只见法律不看人。律师要获得委托人的信任,既包括对其技能的信任,也包括对人的信任。我笑道:第一种做法将律师变成包打天下的救世主,委托人对其俯首帖耳即可。第二种是采取瞒和骗的做法,大有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味道。可见,当庭承认自己是文盲,与当众被剥光无异。

她不想让公众知道魔鬼身材是靠弄虚作假得来的,要求为其保密。法律人在解决法律问题的时候,不能只见法律不看人。另一方面是容易让社会和人感到不适应,设立和改造法律成为一场运动,速度之快,法律自然缺乏、甚至丧失了权威性。

对于法律的保守,不要以为保守就是倒退,不思进取,不与时俱进,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制度,审慎地对待法律保守主义,遵守人类生活的既有规则和社会现状,给法律以权威和尊严,不致于出现法律颜面丧失,尊严无地自容的场面。然后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近几年来法学帝国的不断发展和壮大,有些法律人不再甘于保守寂寞,也不再简单地批评法律制度的不如意,而是随意否定现行法的价值,更有甚者引导社会舆论牵制法律的设计、适用,直接表示不满情绪,试图通过这种激烈的对抗式运动,改变现有法律及其所衍生制度体系。法律具有保守性,其保守性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法律并不轻易破坏自发形成的秩序,甚至可以认可自发秩序,将其纳入法律之中,构成法律的组成部分。不仅仅是法律制度,任何社会制度都有一个纵向维度的历史发展过程。

从法律的发展轨迹来看,法律的保守品格是其自身发展规律的产物,而决不是思想家和学者无聊的设想和空泛谈谈。法律(即使不是公正的法律)只有被遵守才有权威性。

郑永流:出释入造 ——法律诠释学与法律解释学的关系

所以,在法律界倡导保守是一种美德,更是法律人应当遵守的原则。三是赞同法律的渐进改革,从现实出发,对不合理的部分要逐步改革,以求实效,要防止激进变革带来的社会动荡和法制的破坏。这不是说执政者不应当通过修法和立法来推动变革,但总体的法治一定要求法律基本稳定并长期稳定。但也不是说不能对现有的法律和司法体制没有意见,而是认为在现有法律及其制度在没有作出修改之前,即使有瑕疵的法律也应该得到遵守,对有瑕疵的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对司法抱有应有的尊重。

法律的基本社会功能是保持社会和行为规则不变,使之制度化,因此才有所谓的法治或规则的统治,人们才有可能根据昨天预测今天和明天他人的行为,才有可能根据此地的情况判断彼地的情况,也才有可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有可能最终形成一种进行合作、解决纠纷的‘定式。法律的多变会冲击已有的稳定秩序和人们业已建立的对法律的敬仰和信任。只有法律树立权威,才能有国家秩序与社会正义的存在。二是重视法律实践中的经验,而不是理论的预先设计,对理性的万能报怀疑的态度,不轻易否定过去,不轻易设计未来,将法律本身看成人类不断积累的生活经验的表达和总结。

一些社会普遍遵循的规则和经验习惯只有在社会秩序基本形式之后才逐步建立形成,它不是制度设计之后的期待成果。法律人的保守品格是不轻易挑战法律及其制度,不采取激烈的对抗方式的,不是怀着打倒公检法的心态,而是尽可能在现有的法律体系框架内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

郑永流:出释入造 ——法律诠释学与法律解释学的关系

人们常说长治久安也就是强调这一点。日本法学家大木雅夫认为,法律家具有保守主义倾向。

它有时候甚至不需要理论的支撑,而只要求人们懂得如何去做。  毫无疑问,中国空前的发展速度在要求人的思想进步的同时,也要求相关的社会制度与时俱进,特别是作为规制社会秩序运行的法律制度。(苏力语)因此,法律必须要保守。因此,作为研究和适用法律的法律人,必须拥有保守的品格和心态。因此必须牢记,正如苏力所说的即使完全必要,完全是为了确保与时俱进,多变也一定会令法治的威信受损,并因此可能令发展缺乏法治的有效保障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特权现象。

法律只有被信仰,成为坚定的信念,才能内化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要随时随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学会的工作同样要树立正确的群众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三个服务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于基层和群众,服务于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最大限度地增加执法透明度,保障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

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必须坚持以人民满意为目标,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认同感和信任度。

坚决防止冤假错案,一个具体案件的不公正处理就是对公平正义的一次具体伤害。把依靠人民参与作为法治建设的基本方式。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当权力运行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时,人们注重的不是写在纸上的法律,而是权力运行的实际规则。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不会凭空而来,让人民群众信仰法治,首先要让他们切实感受到法律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信仰法治能够给他们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要进一步提高群众工作能力,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目前执法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如强势执法、趋利执法、选择性执法、随意执法等,根源就在于一些执法者对法律、法治缺乏发自内心的尊崇和忠诚。

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同时,还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法治信仰引领法治中国建设。领导干部带头守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

许多违法犯罪的领导干部认为自己犯罪与不懂法有关,事实上,他们缺乏的不仅是法律知识,而且是对法律的敬畏。群众工作能力是司法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立法官、检察官深入基层、联系群众机制,使司法人员在为民实践中不断提高境界、汲取力量、提升能力,真正把司法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要认真反思和彻底改正官方行为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把权力严格控制在法律的轨道上。

只有这样,人们才会见贤思齐,而不是以儆效尤。这些重要论述,强调了领导干部带头在法治建设中的关键作用,揭示了制约监督权力的基本路径,表明我们党治国理念的新高度新境界。

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习近平同志指出: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习近平同志强调,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从而使人们相信,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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